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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监管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7-04-07

我国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繁多,内部管理、执业水平、遵章守法等情况各异。代理机构延期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供应商维权意识不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退保证金等情况都客观存在。目前全国代理机构没有及时清退的结存保证金究竟有多大金额,这是一个无法统计的数据。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业务,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外,绝大部分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虽然每个采购项目看来起所交保证金不多,但每个项目至少都要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单一来源和财政部规定的特殊情形除),有的甚至达到几十O,而且有不少采购项目标的大,几百万、上千万的很普遍、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PPP项目)项目也不少。代理机构如果采购业务量多,每天都可能有上百万保证金进入其账户。代理机构业务量多且时间长后,其所收取的保证金将会在一定时间内滚动结存很大的金额(几百万、上千万、上亿元等情况)。现实中,许多社会代理机构同时还有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例如:投资股票、医药器械、贸易等)。当保证金滚存余额很大甚至巨大时,继续任由代理机构自行管理、长期缺乏专门法规严格约束,监督机关又长期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监管,保证金被代理机构挪用于其他经诨疃的风险必然会无限增大。一旦供应商保证金被挪作他用并且导致无法及时清退的情况发生时,必将严重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政府采购形象,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虽然目前尚没有发生见诸媒体的社会代理机构挪用“保证金”事件,但并不意味着客观上没有存在挪用“保证凇钡南窒螅也并不意味着将来不发生这类大的风险事件。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是财政购买性支出行为的一种管理方式。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运用,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授权委托范围内办理采购业务的行为诒局噬峡匆彩钦府公共权力的延伸,应当受到严格监管。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
一是可以在将来出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中增加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监督管理条款。
在“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后面增加一条:严格依法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开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不得与代理机构其他业务资金混合。
代理机构不得延误保证金退还时间,不得非法拒退供应商保证金,不得截留、挪用供应商保证金。依法不予以退还保证金的,应当如数上缴采购项目妒舻夭普国库。
代理机构要定期向注册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部门上报保证金账户结存情况;有分支机构的,同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上报,接受市级以上财政、审计机关和项目所属地财政、审计机关对采购项目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在违法责任部分增加一条洞理机构挪用供应商保证金的,由财政部门处以挪用金额5%-10%的罚款,禁止执业1-3年;所挪用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按项目全额属地追缴财政国库,由财政国库代为清退。
二是,我们可以探索由省(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台配套文件对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实行属地财政管理方式。即,代理机构无论代理哪个采购单位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均直接交入采购项目(或采购人)所属地财政部门的保证金账户保管,退款时由供应商把保证金交款凭证和相关收据、收款账户等资料交采购人处,由采购人到当地财政办理保证金清退手续。
胁晒喝耸钦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参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40页)。采购人是采购项目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或受益者),与所属财政部门存在财政资金申请、划拨、采购项目审批等密切关系。供应商是针对每个项目投标,与采购人联系较为方便,泄喝耸盏焦┯ι瘫Vそ鹜丝钭柿虾螅到当地财政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比较快捷。这样既能有效减轻代理机构的管理成本、降低保证金监督管理风险,并且也能方便供应商退还保证金,较好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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